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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 ||
| 2009-2-2 11:44:28 作者:root 点击数:5009 评论共:0条 收藏此页 | ||
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权均在“办事处”,借款人的申请经“办事处”审批后,再由委托银行放款。农业银行竹溪支行人民路分理处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如单位为职工批量大规模办理,竹溪农行人民路分理处会同“办事处”为职工提供一站式服务。如个人零星办理,则由个人直接持手续到“办事处”办理。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登记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办事处”贷款管理科办理贷款登记手续,填写《贷款申请表》,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内容: (1)夫妻双方及其所在单位住房缴交情况(公积金归集科负责); (2)申请人年龄及工资收入情况; (3)贷款用途(贷款管理科负责) (二)填写表格 初审通过的登记人员需填写的表格; (1)《十堰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单位应加盖公章); (2)《借款合同》; (3)《委托扣款协议书》; (4)《抵押合同》(办理公积金质押的不填)或《担保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的不填); (5)其它 (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1)规范填完以上合同; (2)“办事处”法人签发《贷款通知》; (3)凭“办事处”《贷款通知》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理)。 (四)签订借据,发放贷款 以上手续办妥后,借款人直接与“办事处”委托银行签订《借据》,委托银行据此发放贷款,转入开发商账户,借款人贷款开始计息。 (五)偿还本息,清户撤押 借款人贷款生效后,按第12条规定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持银行还款凭证到“办事处”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然后到竹溪县房产交易所换取自己的房屋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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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下一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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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竹溪办事处 主办 |
| 竹溪县信息局 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