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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公积金单位罚款1至5万
2009-7-24 14:40:38  作者:gjj  点击数:442  评论共:0条 收藏此页

8月1日起昆明将对不缴公积金单位罚款1至5万

   下月起,单位不替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面临重罚。昨天(23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6档标准对应处罚。

    据统计,去年,全市共有7935家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46.5亿元,完成全年计划(38亿元)的122%,与前年相比增加9.25亿元,增幅24%。截至去年年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0多亿元,年度新增缴存单位745家,年度新增缴存职工37597人,缴存覆盖率达85.7%,较上年同期增长5.7个百分点。(记者许建龙)

    未缴单位6具体档处罚标准

    1、单位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按情节不予处罚或者处以1万元的罚款处罚:

    (1)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2)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其他法律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2、单位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

    (2)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3)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30日未整改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的罚款处罚。

    4、单位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

    (2)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5、单位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

    (2)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6、单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

    (2)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

    (3)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

    (4)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5)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竹溪办事处  主办
竹溪县信息局  承办